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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明知隐患冒险作业将判刑!3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近日,一则针对工程机械设备施工的重磅文件发布,这无疑是给挖机行业当头一棒。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正式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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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清楚,安全作业一直是各大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因此而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简单理解上述条文,就是没有发生事故,但是具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修正案中,其中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修正条款,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结果犯变更为危险犯。

也就是说,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前文所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秩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

2020年挖机销量以32.8万台收官,再创历史新高。随着挖掘机销量的不断攀升,我们也可以看到从事挖机这一行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

因违章冒险作业发生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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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表明,有70%的事故是由于违规作业造成的,而违规作业,也成为工程机械行业中里久治不愈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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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很多挖机司机来说,经验越丰富,冒险与违规操作就越是家常便饭!尽管老师傅们比任何人都了解这其中的的风险,但一句“我能怎么办,我还要养家”也道尽了这一行的辛酸与无奈。

然而,现在这种恶性竞争的局面马上将要改变,上述法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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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的力度与决心可见一斑。

安全作业无小事,再简单的操作也要做到慎重行事,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产生危险;不做无把握的活,要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