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表示,北京市拟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在本市生产、销售的 560kW 以下(含 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这意味着北京市可能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和《(GB20891-2014)修改单》(公告 2020 年第 74 号),规定全国将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通告表示,北京市暂拟提前实施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是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7 号)和生态环境部等 11 部门联合发布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出的决定。同时,通告就实施时间、实施范围、卫星定位和车载终端系统要求、执法监管要求等给予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