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 情 回 顾
今年1月2日,吕某受朋友介绍在日照市岚山区一工地给雇主王某开挖掘机,因工作过程中致挖掘机碰损与王某发生纠纷,吕某遂心生怨恨,一直想找机会报复王某。吕某偶然通过网络发现,往发动机里加盐和白糖可以使发动机无力,于是便动起了歪心思。1月4日晚,吕某来到工地打夯区找到王某的挖掘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白糖和食盐倒入该挖掘机的发动机内,造成了发动机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康明斯QSB7型柴油发动机价值人民币57416元。
▲吕某手机浏览内容记录
“冲动是魔鬼啊!我当时在气头上,一心想偷偷教训一下老板,没想到竟把发动机给彻底毁坏了,也让自己触犯了法律”,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吕某表示对自己为逞一时之快做出的行为懊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情简单明了、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规定。
12月10日,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2月11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吕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